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02、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04、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05、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07、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8、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10、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11、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2、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3、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4、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5、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16、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7、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8、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9、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0、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2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25、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2024年4月30日发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纠纷部分)》(2014年4月3日)
答: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应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时间开始计算。
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补偿金的,则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算,该主张之日最迟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适用支付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
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一○年四月一日)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答: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故,病假工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31、法院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对适用时效进行审查:
一是存在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承揽、委托等关系,则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三是劳动关系终止并不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是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只主张年度内某个时间段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则该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次年1月1日起算。
答:法定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工作的带薪连续休假。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法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高出部分即为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创设的带薪休假制度,系用人单位赋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可以选择带薪休息的权利,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隐性提高工资待遇而非给予劳动者以此直接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一般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福利年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充,两者✅不能混同。福利年休假的使用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对福利年休假没有作出未休则予以经济补偿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以未休福利年假为由要求薪资补偿。
十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
未休年休假期间工作报酬为工资的300%,因年休假为带薪休假,故其中100%为正常工资,200%为加班报酬。200%的加班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协商安排休假时间但劳动者未实际休假应当支付加班报酬的,被侵害之日指应休未休之日的工资应当支付之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休假时间✅的,被侵害之日指当年12月工资应发放之日。
十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3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年度休年休假,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十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
十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吉高法〔2021〕159号)
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安排劳动者于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十五、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黑人社发〔2012〕65号)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主张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38、关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的请求有无时效限制?如果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未休假,劳动者关于工资或经济赔偿的请求,是否还应予支持?
参考意㊣见:带薪年休假属福利待遇,其相关请求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加班费属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相关请求,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了带薪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休假,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休假要求,用人单位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则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仍应㊣予以支持。
十七、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7号)
㊣39、职工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因带薪年休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4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职工要求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不予支持。
42、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安排职工补休,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月工资收入的(300%-1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3装修公司的优点、非全日制职工、待岗职工、放长假职工、脱产学习职工、退休返聘员工等人员可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44、认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参考下列几种方式: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记录、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46、下列情形可以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参军、全日制博士、工作后全日制硕士、公派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工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